(2015)温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李红旗与周根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旗,周根林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初字第591号原告李红旗,男,汉族,1962年8月1日出生。被告周根林,男,汉族。原告李红旗诉被告周根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红旗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旗因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39.32元,减半征收814.66元,由原告李红旗自行承担。审判员 乔 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晶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