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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三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朱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三初字第274号原告朱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孟 鹏审 判 员  王景武人民陪审员  孙振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佳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