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三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朱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三初字第274号原告朱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孟 鹏审 判 员 王景武人民陪审员 孙振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佳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