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02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陈波与河南省中原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裴增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河南省中原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裴增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02179-1号原告陈波,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省中原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法定代表人韦佑科,该公司经理。被告裴增聚,男,195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波诉被告河南省中原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裴增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波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申请本案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胡乔舟审判员 王治忠审判员 王洪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