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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02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陈波与河南省中原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裴增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河南省中原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裴增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02179-1号原告陈波,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省中原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法定代表人韦佑科,该公司经理。被告裴增聚,男,195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波诉被告河南省中原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裴增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波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申请本案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胡乔舟审判员  王治忠审判员  王洪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