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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于金梅与祖应友劳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金梅,祖应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300号原告于金梅。被告祖应友。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金梅诉被告祖应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祖应友将涉诉工资向原告于金梅履行完毕。现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丁玺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伏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