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于金梅与祖应友劳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金梅,祖应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300号原告于金梅。被告祖应友。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金梅诉被告祖应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祖应友将涉诉工资向原告于金梅履行完毕。现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丁玺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伏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