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四商终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黑龙江亚布力雪上亚运村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北京燕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亚布力雪上亚运村大酒店有限,北京燕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哈民四商终字第5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亚布力雪上亚运村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尚志市亚布力滑雪场。法定代表人韩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兴诚,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燕君,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燕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58号美惠大厦4单元704室。法定代表人钟博英,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迅,北京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延春,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志市尚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尚志市尚志镇。上诉人黑龙江亚布力雪上亚运村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运村大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燕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佳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2010)尚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亚运村大酒店的委托代理人肖兴诚、王燕君,被上诉人燕佳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迅、刘延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11月28日,燕佳建筑公司与亚运村大酒店签订了《订货合同》,双方约定:燕佳建筑公司承包亚运村大酒店窗帘工程,总价款1,573,992元。经亚运村大酒店及现场工程师、设计师、监理共同验收合格,货品必须与所送封样一致且符合亚运村大酒店设计及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后,由亚运村大酒店支付燕佳建筑公司合同总金额的50%做为定金,全部货到现场且经亚运村大酒店、监理、设计师验收合格并配合安装完毕后,支付至结算总金额的95%,燕佳建筑公司提供质保期为24个月,到达质保期一个月内付清余款。双方还约定:亚运村大酒店应在收货现场当场检验货品质量、数量、型号、外观等。如有异议,应在三日内提出,由双方勘验,做出合理的结论,经亚运村大酒店同意验收后燕佳建筑公司实施安装。2009年3月28日,燕佳建筑公司安装了窗帘,亚运村大酒店进行了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在窗帘交接清单上做了备注,2009年3月30日,亚运村大酒店在窗帘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双方在签订窗帘《订货合同》的���时,签订了家具《订货合同》,由燕佳建筑公司向亚运村大酒店提供客房家具。在两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亚运村大酒店共向燕佳建筑公司支付合同价款6,015,392.80元。燕佳建筑公司起诉本案时,一并提起要求亚运村大酒店给付家具款一案,即(2010)尚民二初字第127号案件。2012年9月25日,原审判决对(2010)尚民二初字第127号案件进行开庭审理,亚运村大酒店在庭审中自认已付款项为全部支付的家具款,窗帘款没有给付。燕佳建筑公司诉讼请求:要求亚运村大酒店给付窗帘款1,658,240元,并支付自2009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原审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订货合同》约定,由燕佳建筑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样式,制作、安装窗帘,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亚运村大酒店关于合同性质的答辩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燕佳建筑公司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是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出的,法庭辩论尚未进行。法发(1992)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燕佳建筑公司增加诉讼请求,亚运村大酒店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燕佳建筑公司增加诉讼请求,亚运村大酒店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根据上述规定,燕佳建筑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亚运村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双方对于2008年3月28日对窗帘验收后存在问题是否进行整改存在争议。燕佳建筑公司主张在异议期内已经进行整改完毕,亚运村大酒店于2008年3月30日进行确认。亚运村大酒店在窗帘交接清单备注的问题主要为部分窗帘没有安装、窗帘轨道不合等问题,根据窗帘安装的日常工作流程,燕佳建筑公司主张已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符合常理,予以采纳。燕佳建筑公司在庭审中提供的北京威宁谢估算公司的最终结算单,因该证据不是原件,燕佳建筑公司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信。以双方签订的订货合同确认合同价款,亚运村大酒店应当给付燕佳建筑公司窗帘制作安装费用1,573,992元。燕佳建筑公司要求亚运村大酒店给付自2009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欠款利息,因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给付利息的约定,燕佳建筑公司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该请求���予支持。亚运村大酒店在审理中提供的汇款凭证,证明已给付部分合同价款,因该证据已在其他案件中作为结算家具款的结算依据,不应再作为给付窗帘价款的依据,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据此判决:一、亚运村大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燕佳建筑公司窗帘款1,573,992元;二、亚运村大酒店公司给付燕佳建筑公司违约金,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0日止,以1,573,992元的95%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1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以1,573,9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驳回燕佳建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亚运村大酒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燕佳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一、本案名为窗帘《订货合同》,实为承揽窗帘定做安装合同,该合同不���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遵照履行,法院无权改变合同约定。二、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认定燕佳建筑公司主张的已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符合常理是错误的。(1)合同第五条(二)款3项约定:“甲方应在收货现场当场检验货品质量、数量、型号、外观等。如有异议,应在三天内提出”,该三天的异议期,不包括窗帘安装质量的异议期限。(2)合同第二条:约定是特指本案窗帘安装和货品必须经亚运村大酒店(甲方)及现场工程师、设计师、监理四方共同验收合格方为窗帘定做安装验收合格,而窗帘移交单上缺少亚运村大酒店盖章和设计师签字,证明窗帘定作安装并未完成。(3)合同第三条约定:“全部货到现场且经甲方、监理、设计师验收合格并配合安装完毕后,支付至结算总金额���95%”,本案定做安装窗帘合同未履行完,且未安装部分和已安装部分仍存在质量问题,未进行整改,未进行整体验收,更未进行结算,没有最终确定定作安装窗帘结算价格总额,燕佳建设公司提起诉讼,不符合合同约定,不具备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三、原审判决程序违法。(1)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既然是适用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通知双方当事人起诉和应诉的权利与义务,就不能同时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56条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相互冲突的规范,即变更诉讼请求提出的期限。(2)燕佳建筑公司2012年9月25日庭审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时,已超过法定期限,其变更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其变更诉讼请求部分不应支持。四、原审法院判决亚运村大酒店给付燕佳建筑公司窗帘制作安装费1,573,992元是错��的。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只有定作安装合同履行完毕,依约验收合格,双方才能进行合同价款的结算。原审判决违反该合同约定,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履行结算程序和约定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合同约定,武断判决,随意认定以合同约定价款金额取代结算和最终结算审定程序,判决亚运村大酒店履行给付义务是错误的。五、原审判决对于亚运村大酒店在审理中提供的汇款凭证不予采信是错误的。六、原审判决对燕佳建筑公司违约不予认定是错误的。(1)原审法院对燕佳建筑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安装义务及已安装部分存在大量质量问题未予认定。(2)原审法院对于燕佳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亚运村大酒店提交窗帘制作安装相关的保证书和检测报告未予认定。(3)燕佳建筑公司违反合同及法律规定,私自委托第三方加工制作和安装窗帘,具有民事过错,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七、原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是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燕佳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燕佳建筑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燕佳建筑公司按双方合同约定提供并安装窗帘,履行完合同义务,窗帘工程已经全部交付并使用,如果交付的窗帘存在瑕疵问题,亚运村大酒店应该在质保期内提出维修。由于亚运村大酒店在质保期内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理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请求驳回亚运村大酒店上诉请求。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亚运村大酒店与燕佳建筑公司之间签订的《订货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燕佳建筑公司为亚��村大酒店安装窗帘是否验收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订货合同》约定,燕佳建筑公司将窗帘运至亚运村大酒店并进行安装,亚运村大酒店在窗帘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并且已经实际使用。因此,对亚运村大酒店上诉提出窗帘并没有实际验收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亚运村大酒店拖欠的货款是否应该给付的问题。燕佳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为亚运村大酒店安装了窗帘,亚运村大酒店对其进行了验收,燕佳建筑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亚运村大酒店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货款。另外,(2010)尚民二初字第127号判决书中,亚运村大酒店在庭审中自认已付款项为全部支付的家具款,窗帘款没有给付的事实。因此,亚运村大酒店没有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给付货款责任。关于亚运村大酒店提出的窗帘安装质量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质保期为24个月,在此期间亚运村大酒店并没有对窗帘安装质量提出书面异议,也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燕佳建筑公司安装的窗帘存在质量问题,从燕佳建筑公司2008年3月30日为亚运村大酒店安装的窗帘验收并实际使用,至燕佳建筑公司起诉时止,亚运村大酒店没有对质量问题提出任何异议,超过质保期,故亚运村大酒店的该项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亚运村大酒店上诉提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的问题。对燕佳建筑公司在法庭辩论前变更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项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亚运村大酒店上诉主张一审对窗帘制作安装费用计算错误认定问题,一审判决对此进行的审理和认定,并无不当,故该项上诉主张,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966元,由上诉人黑龙江亚布力雪上亚运村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晶审 判 员 高 阳代理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