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7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杨思恒与郑广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思恒,郑广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7412号原告杨思恒。委托代理人刘金登,临沂兰山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广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号广田悦城A号楼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思恒诉被告郑广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思恒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思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思恒负担。审 判 员 诸葛少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 婷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