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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6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刘迎龙申请执行李晨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迎龙,李晨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6执16号申请执行人刘迎龙,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晨光,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下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晨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传双方当事人到庭协商同意,被执行人李晨光愿以位于下花园区欣辰小区12号车库抵偿刘迎龙70000元欠款,并对剩余欠款作出还款计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晨光所有的位于下花园区欣辰小区12号车库议价7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刘迎龙抵偿欠款70000元,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后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荣花附法律条文:第四百九十一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