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6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晓阳与张超友、郭晓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阳,张超友,郭晓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6628号原告陈晓阳,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鄢美真,石狮市祥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超友,男,199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郭晓明,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崇德路168号国家安全局新楼1-7层,组织机构代码70523494-X。负责人吴紫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阳与被告张超友、郭晓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阳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超友、郭晓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阳以被告郭晓明已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超友、郭晓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阳撤回对被告张超友、郭晓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陈晓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江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丽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