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毕忠艳、黄式光等与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忠艳,黄式光,黄君晔,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50-1号申请执行人毕忠艳申请执行人黄式光申请执行人黄君晔被执行人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执行标的额6591250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永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