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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杜海军与张光仁、鲍香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海军,张光仁,鲍香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杜海军,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张光仁,男,1958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贺兰县。被执行人鲍香芹,女,1959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贺兰县。申请执行人杜海军与被执行人张光仁、鲍香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7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94872元,执行费432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光仁、鲍香芹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仲裁委员会(2015)银仲字第5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正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