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房磊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磊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2刑初10号公诉机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房磊,个体。2009年6月25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0年6月1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孟令涛,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5)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磊及其辩护人孟令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房磊于2015年9月底的一天,与战某到淄博市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夏家社区李某家联系购买冰毒,后李某给予其少量冰毒后,其容留战某在其驾驶的轿车上吸食冰毒一次。当晚,被告人房磊又在其位于淄博市淄川区上湖御园门头房内容留战某等人吸食冰毒一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房磊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房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房磊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房磊系自首,主动接受财产处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发破案说明、证人李某、战某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户籍证明、被告人房磊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房磊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房磊系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自首,主动接受财产处罚,据此建议从轻处罚的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房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8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