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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民北初字第04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郭海燕与北票市华美美食广场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燕,北票市华美美食广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北民北初字第04648号原告郭海燕,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刘玉祥,辽宁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票市华美美食广场,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杨军只,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燕与被告北票市华美美食广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海燕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郭海燕负担。审判员  朱彦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