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3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甄春莲诉汪芳祥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春莲,汪芳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112号原告:甄春莲。被告:汪芳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春莲诉被告汪芳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甄春莲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春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按25%收取50元,由原告甄春莲负担。审判员 吴卫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