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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建臣与韩跃宗保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臣,韩跃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65号申请人王建臣,农民。被执行人韩跃宗,农民。王建臣与韩跃宗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款1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偿还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该案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经合议庭合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韩铁强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