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5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杨仁良与林明亮、张彩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仁良,林明亮,张彩菊,肖娟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5264号原告:杨仁良。被告:林明亮。被告:张彩菊。被告:肖娟萍。原告杨仁良为与被告林明亮、张彩菊、肖娟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仁良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仁良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杨仁良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欢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