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5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荣菊花与彭礼聪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菊花,彭礼聪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5民初39号原告荣菊花,女,汉族,1952年2月1日生,农民,住富源县。委托代理人保丽菠,胜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礼聪,女,汉族,39岁,农民,住富源县。本院受理原告荣菊花诉被告彭礼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荣菊花以经富源县人民法院做被告彭礼聪的思想工作,被告彭礼聪已经主动将所起诉的钥匙返还给了原告荣菊花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荣菊花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权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菊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免收。审判员 刘文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