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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5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荣菊花与彭礼聪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菊花,彭礼聪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5民初39号原告荣菊花,女,汉族,1952年2月1日生,农民,住富源县。委托代理人保丽菠,胜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礼聪,女,汉族,39岁,农民,住富源县。本院受理原告荣菊花诉被告彭礼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荣菊花以经富源县人民法院做被告彭礼聪的思想工作,被告彭礼聪已经主动将所起诉的钥匙返还给了原告荣菊花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荣菊花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权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菊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免收。审判员  刘文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