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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2221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金常荣与韩七十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常荣,韩七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2221民初65号原告金常荣,女,61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韩七十五,男,3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常荣与被告韩七十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常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9元由原告金常荣负担。审判员  梁福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那日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