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2221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金常荣与韩七十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常荣,韩七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2221民初65号原告金常荣,女,61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韩七十五,男,3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常荣与被告韩七十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常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9元由原告金常荣负担。审判员 梁福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那日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