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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鹏飞与凌源市东盛选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鹏飞,凌源市东盛选矿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22号申请人刘鹏飞,男,1978年9月9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凌源市东盛选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法定代表人李海燕,经理。申请人刘鹏飞与被申请人凌源市东盛选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