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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汝霞与李学波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汝霞,李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447号申请执行人王汝霞。被执行人李学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汝霞与被执行人李学波债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学波与王汝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4)高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翟承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