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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9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贺立民与李志喜、王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立民,李志喜,王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2执22号申请执行人贺立民。被执行人李志喜。被执行人王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宜昌市西陵区西坝一路9-101号房屋(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的所有权过户到贺立民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泽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