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郭香花与邢台县龙泉寺乡滹沱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香花,邢台县龙泉寺乡滹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1执40号申请执行人郭香花,女,1985年生,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龙泉寺乡。被执行人邢台县龙泉寺乡滹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计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四终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邢台县龙泉寺乡滹沱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5205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银书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