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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6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68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鞠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