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赵海龙与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龙,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教育局,喀喇沁旗锦山第三小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96号原告赵海龙,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南街道。法定代表人刘国军,经理。被告喀喇沁旗教育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北街道。法定代表人王晓军,局长。被告喀喇沁旗锦山第三小学,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南街道。法定代表人杨金峰,校长。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海龙与被告赤峰盈泰建筑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教育局、喀喇沁旗锦山第三小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婧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