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爱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郝志和与牡丹江宝隆置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民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志和,牡丹江宝隆置业有限公司,黑龙江民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爱民初字第265号原告郝志和,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代理人关玉霞,女,1966年7月18日出生,满族,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牡丹江宝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法定代表人杨忠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志平,男,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爱民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黑龙江民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法定代表人张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会利,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民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牡丹江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志和与被告牡丹江宝隆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民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牡丹江鸿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郝志和未缴纳诉讼费,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郝志和仍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或办理缓交、减交、免交手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郝志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时维审 判 员 丁玲代理审判员 汪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