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民二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无锡富迪通机械有限公司与株洲高新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富迪通机械有限公司,株洲高新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二初字第414号原告无锡富迪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梅村工业园新都路2号。法定代表人唐晓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成,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株洲高新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南路17号。法定代表人郭维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湘娟,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富迪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高新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富迪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富迪通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富迪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高新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80元,减半收取3140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5410元,由原告无锡富迪通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易大玄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