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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张法长、朱建仕与朱建仕、朱金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法长,朱建仕,朱金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116号原告张法长。被告朱建仕。被告朱金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法长诉被告朱建仕、朱金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法长于2016年1月14日以双方已另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法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法长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46元,由原告张法长负担。代理审判员 蓝 玉 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魏吴贞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