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执民字第48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杨全兴与赵建铭、单海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4899-2号申请执行人:杨全兴。被执行人:赵建铭。被执行人:单海燕。申请执行人杨全兴富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富新商初字第565号民事调解协议,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赵建铭、单海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单海燕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东门路18号503室房产【房产证号:富房权证新镇字第号;土地证号:富国用(2005)第0057**号】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55万元,司法建议价为44万元【详见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恒估(2015)鉴字第15080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富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再次于2015年12月29日10时至2015年12月30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富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拍卖该财产。案外人孙菊平(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360000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单海燕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东门路18号503室房产【房产证号:富房权证新镇字第号;土地证号:富国用(2005)第005755号】归买受人孙**所有。二、买受人孙**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健椿审判员 李中林审判员 洪勤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凌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