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21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京山县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范涛涛、范山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京山县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范涛涛,范山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民初97-1号原告京山县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轻机大道403号。法定代表人田桂兵,公司董事长。被告范涛涛,个体经营户。被告范山山,个体经营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京山县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涛涛、范山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京山县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范涛涛、范山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京山县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范涛涛、范山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殷积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宏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