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继华诉被告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华,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1123号原告:李继华被告: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久旗。委托代理人:高志华。委托代理人:董玉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华诉被告沈阳客运集团公司黄河公共汽车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继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继华承担。审判员 何景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勤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