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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执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奎与被执行人李本余劳务合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奎,李本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金执字第00375号申请执行人王奎,被执行人李本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奎申请保全了被执行人李本余座落在六安市光明东路胜利小区(房产证产权人姓名系李本余之妻),房地权证房产中心字第31304**号的房产,现已到期。申请执行人王奎申请予以续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本余所有的座落在六安市光明东路胜利小区(房产证产权人姓名系李本余之妻谢贻珍),房地权证房产中心字第31304**号的房产。二、被执行人李本余及妻谢贻珍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明审 判 员  段茂春代理审判员  俞文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晨附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