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浏民征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浏阳市人民政府与黄某、黄某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人民政府,黄某,黄某甲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征初字第00030号原告浏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浏阳市行政中心一栋。法定代表人余勋伟,市长。被告黄某,男。被告黄某甲,男,系黄某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人民政府与被告黄某、黄某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浏阳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浏阳市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志清人民陪审员  易艳红人民陪审员  曾小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玮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