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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民二终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欢英与李艾飞、周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艾飞,李欢英,周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民二终字第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艾飞,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欢英,居民。委托代理人吴素桂,涟源市石马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周海燕,教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艾飞为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欢英、原审被告周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涟民二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和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威、周怡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艾飞、被上诉人李欢英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周海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艾飞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艾飞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艾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上诉人李艾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和发审判员  刘 威审判员  周 怡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艳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