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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黄山市富通担保有限公司与许俊、吴永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富通担保有限公司,许俊,吴永萍,王林,查季青,程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7-1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富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胡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东风,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俊,男,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吴永萍,女,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王林,男,住安徽省祁门县。被执行人查季青,男,户籍地安徽省祁门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程德强,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2014)屯民二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许俊、吴永萍、王林、查季青、程德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俊、吴永萍、王林、查季青、程德强收入37564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