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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张际伟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际伟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2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际伟,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10月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5)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际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薛跃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际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张际伟在公主岭市河北街(豪门内衣楼上五楼最里边单元)租住的插间内先后容留于某某吸食冰毒三次,自己也吸食冰毒。案发后,被告人张际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际伟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于某某的证言,常住人口查询,归案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际伟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际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际伟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际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孙美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