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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中商终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忻州祥龙运业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被告忻州祥龙运业有限公司,贺,李,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襄支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商终字第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忻州祥龙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文,山西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荣生,194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偏关县新关镇南城村,系晋H41x**大客车车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男,汉族,住原平市长梁沟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女,汉族,农民,住包头市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男,汉族,农民,住包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汉族,原平市村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栗,女,汉族,原平市村人,农民。委托代理人丁勇,原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襄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忻州祥龙运业有限公司因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平市人民法院(2015)原商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忻州祥龙运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文、李荣生,被上诉人贺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2015)原商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原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忻州祥龙运业有限公司。审判长  孙建新审判员  梁晓峰审判员  田青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