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6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江出口加工区投资有限公司与马尔海买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尔海买,吴江出口加工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6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尔海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出口加工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梨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沈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春泉,江苏新天伦(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平佳翱,江苏新天伦(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尔海买因与被上诉人吴江出口加工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尔海买于2016年1月11日以与被上诉人吴江出口加工区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尔海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尔海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为600元,由上诉人马尔海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维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