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行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冀红与闻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要求撤销罚款扣分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红,闻喜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冀红与闻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撤销罚款扣分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夏行初字第83号原告冀红,女,汉族,1968年3月6日生。被告闻喜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刘福虹,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冀红诉被告闻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撤销罚款扣分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以与被告的行政争议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张 立 武审判员 皇甫苏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婷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