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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执民字第3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罗金益与易张文、潘华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金益,易张文,潘华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3980号申请执行人罗金益。被执行人易张文。被执行人潘华蕊。申请执行人罗金益与被执行人易张文、潘华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台玉商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易张文、潘华蕊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罗金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易张文、潘华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易张文、潘华蕊于2015年12月8日前至本院执行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并偿还对方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至玉环县房地产管理处查询,查无被执行人房产权属登记信息。2015年12月4日本院通过公安系统查询,查无被执行人易张文、潘华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多次到本县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12月1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通知其在一个月内报告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到期没有报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没有报告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39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金建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 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