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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3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娄金贵诉被告付怀善、付东海、付守义、付春海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金贵,付怀善,付东海,付守义,付春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958号原告娄金贵,男,195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付怀善,男,195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付东海,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付守义,男,195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付春海,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继强,河南玲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娄金贵诉被告付怀善、付东海、付守义、付春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娄金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娄金贵负担。审判员  庞红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淑兰错误!图片开关必须是第一个格式编排开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