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3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娄金贵诉被告付怀善、付东海、付守义、付春海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金贵,付怀善,付东海,付守义,付春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958号原告娄金贵,男,195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付怀善,男,195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付东海,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付守义,男,195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付春海,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继强,河南玲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娄金贵诉被告付怀善、付东海、付守义、付春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娄金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娄金贵负担。审判员 庞红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淑兰错误!图片开关必须是第一个格式编排开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