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刑更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于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219号罪犯于雷,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农安县,初中文化,现于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8日作出了(2008)青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于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5日作出了(2009)庆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于雷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2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5月14日入监服刑。2013年9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于雷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30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