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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泰州云龙置业有限公司与孔德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云龙置业有限公司,孔德网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521号原告:泰州云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俞耿路锦峰商务楼了103-106室。法定代表人:叶君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太元,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许云霞,江苏陈继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德网。委托代理人:李勇,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孔德善。原告泰州云龙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德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孙素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诉称:2011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售房协议(预售)1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锦峰大厦南商住楼9-10室两套1-3层,等等。协议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了部分购房款498000元。后被告于2012年4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所签售房协议无效,返还购房款498000元。2012年6月12日,法院以原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判决2011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无效,同时调解原告于2012年8月12日返还被告498000元。后原告未按约返还购房款,被告于2012年9月6日向原姜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2年12月17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承诺书1份,载明:“本公司2011年10月10日与孔德网签订售房协议预售一份。孔德网已交付购房款498000元整。现因公司种种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暂时无能返还购房款498000元整。现经双方协商,同意将锦峰大厦商住楼门面房由西向东7-8号一至三层作为抵算给孔德网。如本公司在2013年5月30日前还清498000元整。孔德网无条件将此房返回给我公司。如5月30日前不能对现,此房归孔德网所有。孔德网在签字一个星期内必须去姜堰市人民法院撤诉,将法院撤诉书交到泰州云龙置业有限公司。”后被告未按约撤回执行申请,2014年1月,还续查封原告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2012年12月17日出具的承诺书无效;2、被告立即搬出原告所有的位于锦峰大厦南商住楼7-8号的房屋,并恢复原状;3、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本案原告于2012年12月17日出具的承诺书,系原、被告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该条款表明一旦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那么该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就不会产生法律拘束力,且本案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中所涉的债权498000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在原、被告之间并没有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以确认承诺书无效为由提起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泰州云龙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孔德网的起诉。原告已经向本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待本裁定书生效后由原告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素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实习书记员江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与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