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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会兰诉被执行人张风兰、宋建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兰,张风兰,宋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56号申请执行人张会兰,男,汉族,住临泽县沙河镇化音村七社。被执行人张风兰,女,汉族,住临泽县沙河镇化音村七社。被执行人宋建明,男,汉族,住临泽县沙河镇化音村七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9960.17元,案件受理费90元,执行费51元,合计10101.17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风兰、宋建明在银行的存款10101.17元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