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2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孟宪良与王连友、王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良,王连友,王悦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278-1号原告:孟宪良,农民。被告:王连友,农民。被告:王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良与被告王连友、王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宪良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连友、王悦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孟宪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连友、王悦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广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冬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