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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刘杰颖与沃尔特(绍兴)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颖,沃尔特(绍兴)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刘杰颖。被告沃尔特(绍兴)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新区海塘路。法定代表人董英华。原告刘杰颖与被告沃尔特(绍兴)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佳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无法向被告送达,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杰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1日,原告通过面试进入被告公司,担任外贸跟单员及外贸业务员的职位,工资情况为试用期2500元底薪+跟单提成0.2个点;试用期满后3000元底薪+跟单提成0.2个点+业务提成1个点。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起止时间为2014年9月3日至2017年9月3日,未参加社保。被告的工资不及时发放,2015年2月还未发放2014年9月的工资。2015年2月5日通知春节放假,但是2014年工资和提成都还未拿到,后经袍江管委会协调,拿到了年前的工资,但是并不是全额,超过3000元工资实际发放了3000元,剩余未发,称为结余。本来被告通知说结余和提成放完春假假期回到公司后发,但春节后被告公司已倒闭,打电话和QQ方式询问工资结余和提成的发放时间,一直没有给出确切的答复。故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应得工资及提成共计6775.3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6月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合同期自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9月3日。后双方又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合同期自2014年9月3日至2017年9月3日。被告自2014年8月开始拖欠原告的工资,至2015年春节前,被告发放给原告2014年8月至10月的工资各3000元,12月工资3119.9元,2015年1月工资3100元。2014年8月剩余工资350元、9月剩余工资92元、10月剩余工资92元、2015年2月工资664.3元及2014年业绩提成5112元未发放。2015年春节放假后,原告未在被告处上班。原告向绍兴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未立案证明,遂成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未立案证明1份、试用期劳动合同书1份、劳动合同书1份、工资条打印件1组、信封复印件1份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未举证证实原告的工资金额及发放情况,故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工资清单来认定其工资数额。原告自认被告已经发放了2014年8月至10月的工资各3000元、12月及2015年1月的工资,剩余部分工资及2014年业绩提成尚未发放,故被告应当将剩余部分工资及提成足额支付给原告。另,原告主张2015年业务提成,其未能举证证明上述事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沃尔特(绍兴)工艺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刘杰颖工资6310.3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刘杰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10元,由被告沃尔特(绍兴)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小丽代理审判员  潘佳明人民陪审员  王汉章二0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金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