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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郑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刑初80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海市。因本案于2015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思佳、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醉酒后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二轮摩托车(未悬挂车牌)后载周某,由龙海市榜山镇翠林村往石码镇方向行驶至石码镇平宁路口成兴市场路段时,被执勤的龙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郑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92.945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乙、周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龙海市公安局的发破案报告、归案经过、执勤经过、现场酒测单据、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检验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郑某甲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郑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郑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郑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郑某甲可适用缓刑,但郑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碧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闽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