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赵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4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赵美华,女,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赵美玲,女,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徐华新,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光宏,女,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赵美华与被告王光宏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6796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04执恢11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