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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一初字第02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3

案件名称

陈昌春与倪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春,倪玉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2852号原告:陈昌春,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倪玉福,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陈昌春诉被告倪玉福民间借贷一案,原告陈昌春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昌春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昌春负担。审判员  周玲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园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