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高友道、许跃云与毛德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友道,许跃云,毛德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902号原告:高友道,原告:许跃云,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武,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德兵,原告高友道、许跃云诉被告毛德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爱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友道、许跃云的委托代理人叶武、被告毛德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高友道、许跃云诉称:2014年12月22日,两原告委托高富道与被告委托代理人胡志男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两原告将位于六安市经济开发区金领欢乐世界16幢1268-1275室,面积计1063.35平方米的房屋出租与被告,租赁期限自2014年12月22日至2020年3月22日,共五年零三个月,年租金23万元,第一年租金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付3万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付清剩余租金20万元整,第二年开始至第五年租金每年递增10%,租金于当年3月3日前一次性付清。根据该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七项约定:(被告)拖欠房租1个月以上,甲方(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约定:乙方(被告)拖欠房租1个月以上,应按合同总租金30%向甲方(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房屋交付被告,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直至目前为止,被告应支付的第一年租金分文未付,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支付租金的行为已属违约,同时其行为也使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请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将承租的房屋返还原告;3、被告立即支付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房屋交付原告之日的房屋租金及占用费191670元(月租金19167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2日);4、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421251.9元(按合同总租金30%计算);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毛德兵对原告所述事实表示无异议。原告高友道、许跃云针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授权委托书、高富道、胡志男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分别委托高富道、胡志男代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事实。证据三、租赁合同,证明:两原告将位于金领欢乐世界的房屋出租与被告,约定了租赁时间、租金及支付时间、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的条件等。证据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两原告对出租的房屋享有所有权。证据五、照片一组,证明:被告将承租的房屋用于经营养生会所的事实。被告毛德兵对原告高友道、许跃云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持异议;被告毛德兵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因被告毛德兵对原告提交的五组证据均不持异议,经核查,对原告提交的五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并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富道与被告委托代理人胡志男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两原告将位于六安市经济开发区金领欢乐世界16幢1268-1275室,面积计1063.35平方米的房屋出租与被告,租赁期限自2014年12月22日至2020年3月22日,共五年零三个月(其中免三个月租金),年租金23万元,第一年租金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付3万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付清剩余租金20万元整,第二年开始至第五年租金每年递增10%,租金于当年3月3日前一次性付清。根据该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七项约定:(被告)拖欠房租1个月以上,甲方(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约定:乙方(被告)拖欠房租1个月以上,应按合同总租金30%向甲方(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房屋交付被告,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直至目前为止,被告应支付的第一年租金分文未付,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现两原告诉讼来院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两原告与被告毛德兵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被告毛德兵作为承租人,依约支付租金系其基本义务。然而自2014年12月22日起其应支付的第一年租金分文未付,现已拖欠租金达230000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22日),显已违约。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拖欠房租1个月以上,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并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据此,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现已成就。其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毛德兵支付拖欠租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其要求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虽符合合同约定,但从合同的租赁期限、被告的违约程度及对原告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原告的诉请过高,本院酌情判令被告毛德兵支付两原告违约金10万元。合同解除后,被告毛德兵应将租赁房屋交还两原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高友道、许跃云与被告毛德兵就位于六安市经济开发区金领欢乐世界16幢1268-1275室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毛德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承租的位于六安市经济开发区金领欢乐世界16幢1268-1275室租赁房屋返还给原告高友道、许跃云;三、被告毛德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高友道、许跃云支付至2015年12月22日止的租金230000元,并自2015年12月23日起按每日630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至被告毛德兵返还上述租赁房屋之日止;四、被告毛德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高友道、许跃云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90元,减半收取7095元,保全费3670元,合计10765元,由被告毛德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爱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金瑞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