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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二初字第0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伍林林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林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二初字第0411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林林。2007年5月,因盗窃被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07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1月,因犯抢夺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4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因盗窃被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0月23日被抓获,同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开检诉刑诉(2015)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林林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郝鹏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林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伍林林至位于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的“佳玮”网吧门口,采用撬坐垫、搭线等手法,窃得“富尔欣”电动车1辆、“超威”电动车电池1组,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141元。2015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伍林林至位于无锡市新区长江北路的“欧尚”超市门口,采用搭线等手法,窃得“爱玛”电动车1辆,物品价值人民币1755元。2015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伍林林在无锡市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林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林林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伍林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林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被害人沈某、姚某、王某的报案笔录,被告人伍林林的辨认笔录,监控视频,价格鉴证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和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伍林林的身份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伍林林当庭亦对上述事实作有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林林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林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伍林林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伍林林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虽没有自动投案,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林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伍林林退赔被害人沈某人民币1766元、被害人姚某人民币375元、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7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周倩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章梓韵附:被告人伍林林的照片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