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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2015民一初256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560号原告:赵某(曾用名:阿斯利斯),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唐雄进,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李小龙,广东东方昆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阮 岸人民陪审员 杨 蕴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冠如 微信公众号“”